國內各地廟宇遍佈及宗教活動的盛行,舉凡神佛誕辰、祭祀或祈福,配合節慶舉行廟會、遶境等各種形式的民俗活動,時常伴隨著施放爆竹煙火、焚香、燒紙錢等活動,在活動過程中常會產生空氣污染且有危害民眾身體健康之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大型民俗(宗教)活動空氣污染預防指引」僅供大型民俗(宗教)活動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活動規劃辦理之參考,辦理民俗活動仍應遵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管制方式及相關規定。
為考量風俗民情及實際需求,鼓勵移風易俗並預防與減輕辦理大型民俗(宗教)活動可能造成之空氣污染,於辦理大型民俗(宗教)活動前、中、後階段之空氣污染預防作為,各單位可考量參採下列事項:
(一) 活動辦理前
- 活動辦理單位
活動辦理前之規劃內容視活動性質及實際需求如涉及燃燒紙錢、香品及爆竹煙火以致產生空氣污染之行為,可依活動內容妥善規劃,並參考附件一之作業檢核表自行檢視及採用可行之之空污防制措施或環保替代方式。如有焚香、燒紙錢及施放爆竹煙火之活動,本指引提供目前實際可採行之環保替代方式,如以功代金、紙錢集中焚燒、爆竹煙火減量改採以電子鞭炮替代等,請參閱附件二,各縣市紙錢集中焚燒資訊請參閱附件三。
活動辦理前之前置作業如涉及其他主管機關之權責,可參考下列事項進行規劃: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第2項規定檢具活動企劃書(交通管制、環境維護、公共安全等計畫)向警察單位申請道路臨時使用。
(2)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專業爆竹煙火應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消防單位申請。
(3) 選購合法的爆竹煙火、紙錢及香品產品,例如購買合法香品品質要求包括「鉛」 1,000 ppm以下、「鎘」 100 ppm以下、「游離甲醛」 0.3 mg/L以下,爆竹煙火、香品及紙錢活動項目之管制規範請參閱附件四。
(4) 若有委外辦理者,可於委託執行之契約文件,明訂前述相關空氣污染預防作為之要求。
為提升活動中發生緊急事件之應變效率,可事先設立並提供聯絡窗口給主管機關及警政與消防單位,由此窗口進行應變計畫規劃與配合協調。
- 出租借場地單位
為避免空氣污染影響鄰近場地居民,可確認活動辦理單位採行空污防制措施或環保替代方式。
- 主管活動機關(構)
(1) 為避免因活動辦理產生之空氣污染問題,可向活動辦理單位宣導及溝通採行減量、以環保方式取代或其他娛樂活動替代。
(2) 協助掌握活動辦理期間一般空氣品質狀況及相關建議事項。
(3) 活動辦理單位提出之空氣污染預防作為,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另有要求者(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噪音防制法第8條及各縣市之公告內容),依其規定辦理。
(4) 警政及消防單位
- 消防單位受理專業爆竹煙火申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範辦理審核。
- 消防單位於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審核通過後,於活動辦理前副知環保單位,使環保單位於活動辦理期間可採取監測及宣導作業。
- 警政單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規定,受理活動辦理單位檢附之活動企劃書申請許可,並將案件轉知給相關單位進行審核。
(二) 活動過程中
- 活動辦理單位
活動過程中派員定時巡檢,確認活動場地與周遭場域採用空污防制措施或環保替代方式執行情況,掌握現場活動辦理狀況,並對突發狀況做緊急應變處理。
- 出租借場地單位
確認活動辦理單位符合場地使用之相關規定。
- 主管活動機關(構)
(1) 隨時掌握空氣品質是否惡化或變化之情況,得定時或不定時確認活動是否依採行之空污防制措施或替代方式確實執行,有違反之行為時請活動辦理單位儘速改善或予以裁罰。
(2) 環保單位得依活動規模大小決定是否執行空氣品質數據監測,空氣品質數據得以下列方式取得:
- 活動周邊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
- 派員隨隊進行監測。
取得數據後上傳,並於線上顯示空氣品質惡化之預警訊息,以提醒活動參與人員空氣品質惡化情況。
(3) 警政及消防單位:消防單位依消防法規,對爆竹煙火有違反法令之處予以稽查,確認活動符合法規要求及協助消防相關之緊急應變處理。警政單位派員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及協助緊急應變處理。
(三) 活動結束後
- 活動辦理單位:
安排人力進行活動場地環境復原及清理工作並派員督導復原情形。
- 出租借場地單位
檢查確認活動場地環境復原情況。
- 主管活動機關(構):
環保單位如有進行監測之數據,開放查詢及下載。
活動辦理前、中、後階段之空氣污染預防作為如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