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益宗教團體認證及獎勵要點
105年7月28日府民宗字第10501585141號令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宗教團體內涵,營造優質信仰環境,運用宗教影響力,從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等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本府登記有案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
三、 宗教團體之認證,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認證項目之內容、配分及相關事項由本府民政局於辦理認證前一個月公告之,並由本市各區公所轉知宗教團體。
四、 本府民政局對宗教團體之認證,應派員實地訪查,並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宗教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人,組成認證小組。
認證小組成員於認證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ㄧ者,應行迴避;其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亦同。
五、 認證項目如下:
(一) 組織及財務管理。
(二) 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
(三) 節能減碳,綠色環保。
(四) 無障礙友善服務。
(五) 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
(六) 宗教觀光與行銷。
(七) 創意服務。
六、 認證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通知受認證之宗教團體:
(一) 金質獎:九十分以上者。
(二) 銀質獎: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 未列等:七十九分以下者。
七、 認證結果為金質獎或銀質獎之宗教團體,由本府頒發當年度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並公告之。
八、 未列等之宗教團體依認證結果之改善項目改善,本府民政局得提供必要之輔導。
九、 宗教團體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參加認證獲獎者,本府得撤銷其認證結果,限期追繳其所領取之獎勵。
十、 本市宗教團體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有重大具體事蹟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另予獎勵,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十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