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宗教活動友善環境宣導實施計畫
一、計畫緣起:
基於社會期望與最大公益考量,輔導宗教團體於保持固有信仰核心精神之前提下,尋求兼顧環保與公益之創意性替代方案,以利在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之間取得雙贏,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依據:
(一)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 計畫目的:
(一)兼顧傳統珍貴科儀,改善不良風氣。
(二)減香減紙集中燒,維持環境好空氣。
(三)踩街遶境循規定,桃園處處好通行。
(四)提供優質宗教信仰,打造健康好城市
四、 實施單位:
(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桃園市各區公所
五、實施對象:本市宗教團體
六、請各宗教團體配合宣導及預防環保節能、動物保護與端正禮俗等作為,茲分述如下:
(一) 環保節能:
1.減少香品、紙錢的用量,並配合紙錢集中燃燒、使用環保金爐等措施,以減少有害物質,照顧國人健康。
(1)以善代金:將購買紙錢的費用,以善款之形式捐給社福、慈善團體等,散播善心與愛心。
(2)以米代金:將購買紙錢的費用,改以購買白米,於祭祀後由信徒將白米捐出或自行帶回食用。
(3)以鮮花或素果祭拜:以鮮花或素果祭拜替代焚燒紙錢。
(4)網路普渡:網際網路架設網站,推廣網路祭拜活動。
(5)雙手合十敬拜:心誠則靈,以雙手合十敬拜代替焚香。
(6)推行大面額紙錢:設計大面額紙錢,供民眾祭祀選用。
(7)一爐一炷清香:每座金爐只上一炷清香。
(8)設置有污染防制設備金爐:鼓勵及輔導寺廟金爐裝設空污防制設備或措施。
(9)紙錢集中燃燒及清運:將紙錢集中收受,向桃園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所轄區中隊電話預約專車清運,或自行送至指定地點集中收受,不露天燃燒。
2.減少燃放爆竹煙火,避免噪音與環境污染,並降低火災發生之風險。鼓勵使用「環保鞭炮」、「電子鞭炮」、「音效鞭炮」及「煙霧產生器」等方式替代實際施放。
3.宗教團體有儲放爆竹煙火之必要時,其儲量不得逾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且專業爆竹煙火運入本市前,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向本府消防局申請備查。
4.活動或法事(會)不得於夜間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止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降低宗教活動發出之音量,可於室內加裝適當隔音設備,遵守不得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之規定。
5.使用省電照明設施,以節省能源與經費支出。
6.謹守節約原則辦理相關活動,避免鋪張浪費。
(二) 動物保護:
1.落實動物福利保護觀念,各宗教儀式祭典請避免濫殺、虐待動物。
2.醮會祭祀、賽神豬或放生等宗教活動,應於兼顧信仰核心精神、動物保護與環境倫理原則下辦理。
3.避免不當放生行為造成生命及本土生態之危害,改以「護生」代替「放生」行為,如溪流認養、野生動物救援收容、流浪動物救護、關懷社會弱勢等,或發展創意文化方式來延續信仰習俗。
4.於祭典活動納入創意方式,納採米麵、鮮花或環保素材替代實體神豬,淡化以神豬重量競賽為祭典主軸。
(三) 端正禮俗:
1.於宗教文化節慶活動,約束信仰大眾本諸神衹慈愛助人之精神,以互利代替爭利,避免爭執、紛擾與鬥毆等脫序行為,從而體現活動神聖之本質。
2.引領社會大眾避免以功利、投機心態進行信仰,而以效法神聖典範、端正自身行為以及利益人群社會,作為實踐信仰之過程。
(四) 自主管理:
1.在教內信仰傳統可接受之前提下,倡導與落實兩性平權觀念。
2.協助呼籲社會大眾接觸宗教信仰應留意下列事項:
(1) 宗教團體有無立案:立案宗教團體應持有效之法人登記證書、寺廟登記證,社會大眾亦可前往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系統」查詢各宗教團體立案情形。
(2) 宗教行為是否合宜:有關人士是否以宗教名義要求不當之肢體接觸,或其它有違公序良俗之行為,如有,應即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反映。
3.交通秩序維護:辦理遶境活動,事先向路權機關申請路權,並於活動前7天提早設置交通告示牌面,周知用路人活動時間及提早改道,避免影響既有車流,並加派人力維護道路清潔。
七、實施方式:
(一) 利用網路媒體、電子視訊牆、電子字幕看板等方式廣為宣導。
(二) 運用各項講習、訓練,或安排相關課程,宣導宗教活動優質化觀念。
(三) 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違反法令規定時,應由各權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就配合本計畫宣導實施成效,列入本市宗教團體認證或宗教活動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標竿學習:針對積極推動友善環境且成效良好之宗教場所辦理觀摩學習。
九、活動經費:活動所需經費,於細部計畫臚列,由本局年度預算民政業務—宗教工作—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
十、預期效益:
(一) 期透過宣導及宗教團體自律雙管齊下,讓本市環境品質更加清新。
(二) 提升本市信仰品質,在宗教文化習俗與市民居住品質取得平衡。
(三) 持續向宗教團體宣導宗教活動優質化觀念,使市民享有安寧生活。
十一、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