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 辦理寺廟登記應附表件
辦理寺廟登記應附表件
一、目的
寺廟完成登記,始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依據寺廟登記證表,得將動產、不動產登記為寺廟所有。主管機關參據登記表登載內容,輔導寺廟運作。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1)監督寺廟條例。
(2)內政部85年10月30日台內民字第8507021號函。
(3)內政部94年2月3日台內民字第094008261號令。
三、辦理寺廟登記應備表件:
(1)登記申請書1份。(下載WORD檔) (PDF檔)
(2)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
(3)寺廟登記表一式6份。(下載WORD檔) (PDF檔)
(4)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乙份(用途別應為寺廟使用)。
(5)建築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2份。
(6)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證明書1份。
(7)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
(8)寺廟建築物外觀須具有所屬宗教特色。
(9)加入所屬教會發給之團體會員證書影本1份(未參加教會組織者免附)。
(10)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份,私建寺廟免附。
(11)動產證明文件。
(12)寺廟人口住眾登記表。(下載WORD檔) (PDF檔)
(13)寺廟全貌4×6照片兩張。
(14)其他。